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聲字第一О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聲字第一О八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伯欣
- 相對人
- 聯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心玉
- 相對人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珀玢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前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二四四二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已退還郵票費用新台幣壹佰零貳元應予剔除外,其餘部分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壹佰叁拾貳 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伍佰柒拾捌 元│ │├────────┼───────────┼─────────────┤│合 計 │壹萬柒仟柒佰壹拾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