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聲字第九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聲字第九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伯欣
- 相對人
- 天竹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次
- 相對人
- 鼎淯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文義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連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壹佰貳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一一八九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郵費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以後由國庫支出,不須請求外,其餘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一千七百七十八 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三百零六 元│ │├────────┼───────────┼─────────────┤│聲請公示送達 │四十五 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二百 元│ │├────────┼───────────┼─────────────┤│本件程序費用│免徵 元│ │├────────┼───────────┼─────────────┤│合 計 │一萬二千一百二十九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