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許麗華
- 法定代理人甲○
- 上訴人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七號 上 訴 人 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 三年十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一千六百二十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二十三萬一千八百四十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許麗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慶樹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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