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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
    許麗華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七號 上 訴 人  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 三年十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一千六百二十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二十三萬一千八百四十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許麗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慶樹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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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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