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板勞小調字第二九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板勞小調字第二九號
- 聲請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李玉蘭
- 相對人
- 中日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煌清
右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同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規定,於調解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五十巷十二號七樓之一,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