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一ООО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一ООО號
- 原告
- 泰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申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一ООО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
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林淑蓮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伍仟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捌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林淑蓮
法院書記官 林淑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付款銀行 │ 發票日 │提示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備考│ ├──┼───────┼────┼────┼────────┼─────┼──┤ │一 │花蓮區中小企業│93.03.10│93.03.12│85000元 │HM0000000 │ │ │ │銀行清水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