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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一ООО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解惟本解惟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一ООО號

原告
泰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申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一ООО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

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林淑蓮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伍仟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捌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林淑蓮

法院書記官 林淑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解惟本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左: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三  日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三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付款銀行      │ 發票日 │提示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備考│
├──┼───────┼────┼────┼────────┼─────┼──┤
│一  │花蓮區中小企業│93.03.10│93.03.12│85000元         │HM0000000 │    │
│    │銀行清水分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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