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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一一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支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
    解惟本解惟本
  • 法定代理人
    林綵蘩

  • 當事人
    甲○○即華鑫精品服飾店乙○○○股份有限公司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一一四九號 原   告 甲○○即華鑫精品服飾店 被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綵蘩 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一一四九號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 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板橋簡 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解惟本 法院書記官 林淑蓮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紙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萬壹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林淑蓮 法 官 解惟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林淑蓮 附表: ┌──┬──────┬────┬────────┬─────┬──┐ │編號│付款銀行 │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備考│ ├──┼──────┼────┼────────┼─────┼──┤ │一 │台北郵政總局│94.06.30│15750元 │E0000000 │ │ │ │ │ │ │ │ │ ├──┼──────┼────┼────────┼─────┼──┤ │二 │台北郵政總局│94.12.03│15750元 │E000000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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