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一一八四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一一八四號
- 原告
- 恆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一一八四號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
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板橋簡易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紙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陸萬叁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付款人 票號 面額(新台幣) 發票日 發 票 人
一 台灣銀行 AE三三四六 三萬一千五百元 九十四年十 巨懋工程企業
土城分行 三0八 一月二十六 有限公司
日
二 同右 AE三三四六 同右 九十五年十 同右
三0九 一月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