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一三一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一三一八號
- 原告
- 兆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九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紙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利 海 強支票附表┌──┬─────┬───────┬─────┬──────┬──────┐│編號│ 發 票 人 │金額(新臺幣)│ 票 號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一 │兆強科技股│ 9,450元 │QJ0000000 │台北國際商業│ 94.01.30 ││ │份有限公司│ │ │銀行迴龍分行│ │├──┼─────┼───────┼─────┼──────┼──────┤│ 二 │兆強科技股│ 9,450元 │QJ0000000 │台北國際商業│ 94.03.30 ││ │份有限公司│ │ │銀行迴龍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