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一三一八號

返還支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林春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一三一八號

原告
兆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九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紙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利 海 強支票附表┌──┬─────┬───────┬─────┬──────┬──────┐│編號│ 發 票 人 │金額(新臺幣)│ 票 號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一 │兆強科技股│ 9,450元 │QJ0000000 │台北國際商業│ 94.01.30 ││ │份有限公司│ │ │銀行迴龍分行│ │├──┼─────┼───────┼─────┼──────┼──────┤│ 二 │兆強科技股│ 9,450元 │QJ0000000 │台北國際商業│ 94.03.30 ││ │份有限公司│ │ │銀行迴龍分行│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廿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林 春 長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