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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1541號

給付信用卡帳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李崇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小字第1541號

原告
繼正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士
被告
金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綵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王冠土」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冠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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