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二一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二一四號
- 原告
- 創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利 海 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 票 日(民國)│票 號│面額(新台幣)│付 款 人 │ ├─────────┼─────────┼───────┼───────┤ │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AP0000000│三萬七千八百元│台灣中小企業銀│ │ │ │ │行南崁分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