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二八О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二八О號
- 原告
- 丁○○即富鈺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二八0號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
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而於同年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上開支票時,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陸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參萬陸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發 票 日│付 款 人│票 據 號 碼│金 額│備 註│ │ │ │(民國)│ │ │(新台幣)│ │ ├──┼─────┼────┼─────┼──────┼─────┼────┤ │一 │富鈺企業社│九十三年│玉山商業銀│AE一九八 │三萬六千元│ │ │ │ │十二月三│行土城分行│二八八一 │ │ │ │ │ │十一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