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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3137號

返還支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解惟本解惟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板小字第3137號

原告
允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板小字第3137號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心瑤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紙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陸萬叁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林淑蓮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淑蓮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淑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發票人        │
│    │            │        │(新台幣)│          │              │
├──┼──────┼────┼────┼─────┼───────┤
│1   │台新國際商業│95.02.28│15750元 │SC0000000 │陳錦香        │
│    │銀行新莊分行│        │        │          │              │
├──┼──────┼────┼────┼─────┼───────┤
│2   │台新國際商業│95.08.30│15750元 │SC0000000 │陳錦香        │
│    │銀行新莊分行│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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