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3312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板小字第3312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財園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己○○
壬○○
丙○○
戊○○
庚○○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板小字第3312號給付電話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3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捌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捌仟捌佰參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