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茂晟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陳傳中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紙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前開支票時,應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元,及各自發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慶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據號│付款人 │金額 │ │ │ │ │碼 │ │ │ ├──┼───┼───┼───┼─────┼─────┤ │ 一 │茂晟工│940925│EN0932│富邦商業銀│37800元 │ │ │業有限│ │750 │行 │ │ │ │公司 │ │ │大湳分行 │ │ ├──┼───┼───┼───┼─────┼─────┤ │ 二 │茂晟工│941125│EN0932│富邦商業銀│37800元 │ │ │業有限│ │751 │行 │ │ │ │公司 │ │ │大湳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