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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3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林春長

  • 當事人
    甲○○鐵元素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小字第3533號原   告 甲○○ 被   告 鐵元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十八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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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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