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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3571號

給付信用卡帳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許映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小字第3571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何欣怡
被   告
陳月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被告欄中關於「陳月娣」記載,應更正為「陳月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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