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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返還支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林春長

原告
豪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紙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法 官 林 春 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利 海 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據號│付款人    │金額      │
│    │      │      │碼    │          │          │
├──┼───┼───┼───┼─────┼─────┤
│ 一 │豪福旅│941110│UW1291│國泰世華商│37800元   │
│    │行社股│      │675   │業銀行    │          │
│    │份有限│      │      │中正分行  │          │
│    │公司 │      │      │          │          │
├──┼───┼───┼───┼─────┼─────┤
│ 二 │豪福旅│951110│UW1291│國泰世華商│37800元   │
│    │行社股│      │676   │業銀行    │          │
│    │份有限│      │      │中正分行  │          │
│    │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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