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林春長
- 法定代理人甲○○、丙○○
- 原告豪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豪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紙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 春 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利 海 強 附表: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據號│付款人 │金額 ││ │ │ │碼 │ │ │├──┼───┼───┼───┼─────┼─────┤│ 一 │豪福旅│941110│UW1291│國泰世華商│37800元 ││ │行社股│ │675 │業銀行 │ ││ │份有限│ │ │中正分行 │ ││ │公司 │ │ │ │ │├──┼───┼───┼───┼─────┼─────┤│ 二 │豪福旅│951110│UW1291│國泰世華商│37800元 ││ │行社股│ │676 │業銀行 │ ││ │份有限│ │ │中正分行 │ ││ │公司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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