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387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小字第3870號
- 原告
- 統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北極星視聽影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洪木住」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