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五О七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五О七號
- 原告
- 卡樂卡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五О七號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
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板橋簡
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萬壹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付款人 票號 面額(新台幣) 發票日 發 票 人
一 彰化商業銀行 CF0六七0 三萬一千五百元 九十四年四 卡樂卡實業
南勢角分行 二九七 月三十日 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