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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五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官
    朱耀平朱耀平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丙○○即聯誠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法人
  • 被告
    樺懋有限公司法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五七七號 原   告 丙○○即聯誠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樺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五七七號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 二日言詞辯論終結,而於同年月十六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朱耀平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陸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柒萬陸仟陸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 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朱耀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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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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