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五七七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五七七號
- 原告
- 丙○○即聯誠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樺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五七七號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
二日言詞辯論終結,而於同年月十六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陸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柒萬陸仟陸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