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八一六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八一六號
- 原告
- 五聯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八一六號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
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板橋簡
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肆紙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捌萬捌仟貳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付款人 票號 面額(新台幣) 發票日 發 票 人
一 台灣土地銀行 WYAA一六 二萬二千零五十 九十四年三 五聯社有限公
泰山分行 二三八七一 元 月三十一日 司
二 同右 WYAA一六 同右 九十四年六 同右
二三八七二 月三十日
三 同右 WYAA一六 同右 九十四年九 同右
二三八七三 月三十日
四 同右 WYAA一六 同右 九十四年十 同右
二三八七四 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