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八二三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八二三號
- 原告
- 金順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拾壹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前開支票時,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陸仟陸佰貳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