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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救字第49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李昭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救字第49號

聲請人
甲○○○ ○○○
代理人
高榮志律師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雙全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德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扶助接案通知書影本1份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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