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161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1613號
- 原告
- 富山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鄭文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衡慶律師
- 被告
- 瑞盈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受告知人 重廣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受告知人 大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之3
- 法定代理人
- 甲○○
- 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新台幣肆拾柒萬捌仟參佰壹拾玖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肆拾柒萬捌仟參佰柒拾玖元」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