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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171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李崇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1718號

原告
乙○○
被告
里光測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奇
訴訟代理人
郭振茂律師
被告
甲○○
之8號

            九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陳慶樹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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