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2048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板簡字第2048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樓
- 被告
- 兆銳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板簡字第2048號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4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94年11月1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兆銳工程有限公司簽發,由被告甲○○背書,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板橋分行,面額共計新臺幣2,900,000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6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6 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遲延利息,依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提 示 日 │利息起算日 │ ├─────────┼──────┼────────┼───────┤ │ 94年6月5日 │新台幣30萬元│94年6月6日 │94年6月6日 │ ├─────────┼──────┼────────┼───────┤ │ 94年6月15日 │新台幣50萬元│94年6月15日 │94年6月16日 │ ├─────────┼──────┼────────┼───────┤ │ 94年6月25日 │新台幣13萬元│94年6月27日 │94年6月26日 │ ├─────────┼──────┼────────┼───────┤ │ 94年6月25日 │新台幣50萬元│94年月6月30 │94年7月1日 │ ├─────────┼──────┼────────┼───────┤ │ 94年7月5日 │新台幣36萬元│94年7月5日 │94年7月6日 │ ├─────────┼──────┼────────┼───────┤ │ 94年7月15日 │新台幣50萬元│94年7月15日 │94年7月1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