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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2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許麗華

  • 原告
    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2143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富登企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千 三百四十八萬二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四萬五千四百五十一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麗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慶樹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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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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