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216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2160號
- 原告
- 丙○○○
- 被告
- 文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所地雖係在台北縣中和市○○路46號12樓,然依兩造所訂立之房屋租賃契約第十一條約定,雙方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影本乙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