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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2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
    李昭融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艾德蒙海外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巨力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2335號上 訴 人 艾德蒙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巨力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叁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零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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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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