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26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267號
- 上訴人
- 王開金
- 送達代收人
- 王義光
- 被上訴人
- 交通部公路總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晉源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