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9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2739號

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李崇豪李崇豪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板簡字第2739號

原告
三榮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被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板簡字第2739號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辯論終結,於民國94年12月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陳慶樹通譯 陳佑婷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於民國(下同)92年 9月19日訂立保全服務契約書,原告以每月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代價,委託被告於桃園縣龜山鄉○○○路81之 5號之標的物提供保全服務,服務期間自92年9月19日起至97年9月18日止,並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2紙予被告,作為服務費用之預付,詎料被告自93年 7月起即不按時派員至原告處巡邏,亦不派員維修監視系統,原告屢次聯絡被告,但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隨即於93年12月10日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被告終止契約,並要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惟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契約終止後回復原狀請求權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全服務契約書影本乙份、客戶請款單影本乙份、存證信函影本乙份等件為證。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爰依契約終止後回復原狀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75600元及自94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陳慶樹

法院書記官 陳慶樹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據號│付款人    │金額      │
│    │      │      │碼    │          │          │
├──┼───┼───┼───┼─────┼─────┤
│ 1  │三榮不│950731│CG4910│彰化銀行  │37800元   │
│    │銹鋼有│      │544   │東林分行  │          │
│    │限公司│      │      │          │          │
│    │丙○○│      │      │          │          │
├──┼───┼───┼───┼─────┼─────┤
│ 2  │三榮不│960731│CG4910│彰化銀行  │37800元   │
│    │銹鋼有│      │545   │東林分行  │          │
│    │限公司│      │      │          │          │
│    │丙○○│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2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