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322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3228號
- 上訴人
- 嘉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95年3月2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