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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板簡字第五О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李昭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板簡字第五О八號

上訴人
義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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