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74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745號
- 原告
- 傑立特實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五號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五號
- 被告
- 乙○○○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如後附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