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聲字第5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聲字第57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伯欣
- 相對人
- 甲○○
- 相對人
- 樓
- 相對人
- 新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右 一 人
- 法定代理人 盧繼誠
- 相 對 人 紘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6號1樓
- 法定代理人 張秋明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民國94 年度板簡字第942 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220 元│├────────┼───────────┼─────────────┤│合 計 │ 122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