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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勞小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奬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2 日
  • 法官
    朱耀平

  • 上訴人
    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勞小字第13號上 訴 人 甲○○ 號11樓之3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儒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官姓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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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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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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