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勞小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奬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勞小字第13號上 訴 人 甲○○ 號11樓之3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儒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官姓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