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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板勞小調字第七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林春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板勞小調字第七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全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振昇

右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準用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公司主事務所係設桃園縣平鎮市○○街二00號二樓號一樓(且無分公司之設立),有原告提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分公司名稱查詢各一件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準用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法 官 林春長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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