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勞簡字第3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勞簡字第32號
- 原告
- 香港商香港城市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參萬伍仟柒佰柒拾陸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