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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勞簡字第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朱耀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勞簡字第32號

原告
香港商香港城市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參萬伍仟柒佰柒拾陸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法 官 朱耀平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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