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一О四八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一О四八號
- 原告
- 松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奕青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一О四八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
年四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板橋
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陸仟柒佰壹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