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一二四九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一二四九號
- 原告
- 辰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一二四九號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
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板橋
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捌萬叁仟玖佰壹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付款人 票號 面額(新台幣) 發票日 發 票 人
一 玉山銀行 AE五七二二 八萬三千九百 九十四年五 辰啟股份有限
新莊分行 二六二 十六元 月五日 公司法定代理
人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