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一三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一三一八號 原 告 兆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九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紙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 玖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林 春 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廿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利 海 強支票附表 ┌──┬─────┬───────┬─────┬──────┬──────┐ │編號│ 發 票 人 │金額(新臺幣)│ 票 號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 │ 一 │兆強科技股│ 9,450元 │QJ0000000 │台北國際商業│ 94.01.30 │ │ │份有限公司│ │ │銀行迴龍分行│ │ ├──┼─────┼───────┼─────┼──────┼──────┤ │ 二 │兆強科技股│ 9,450元 │QJ0000000 │台北國際商業│ 94.03.30 │ │ │份有限公司│ │ │銀行迴龍分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