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一三三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一三三二號
- 原告
- 登祥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住台北縣中和市○○路○段二十七之六號
- 被告
- 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紙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前開支票時,應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慶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發 票 日│付 款 人│票 據 號 碼│金 額│備 註│ │ │ │(民國)│ │ │(新台幣)│ │ ├──┼─────┼────┼─────┼──────┼─────┼────┤ │一 │力東電氣股│九十三年│台灣中小企│AP0一六0│四萬四千一│ │ │ │份有限公司│十二月三│業銀行 │四九0 │百元 │ │ │ │丙○○○ │十一日 │埔墘分行 │ │ │ │ ├──┼─────┼────┼─────┼──────┼─────┼────┤ │二 │力東電氣股│九十三年│台灣中小企│AP0一六0│四萬四千一│ │ │ │份有限公司│十二月三│業銀行 │四九一 │百元 │ │ │ │丙○○○ │十一日 │埔墘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