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一四七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一四七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逸華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美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一四七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
日言詞辯論終結,而於同年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陸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玖萬陸仟捌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