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154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小字第1541號
- 原告
- 繼正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冠士
- 被告
- 金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綵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王冠土」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冠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