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一五九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一五九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佳德興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一五九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
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板橋簡易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萬陸仟壹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付款銀行 │ 發票日 │提示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備考│ ├──┼──────┼────┼────┼────────┼─────┼──┤ │一 │上海商業儲蓄│93.08.25│93.08.27│46150元 │HJA0000000│ │ │ │銀行華江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