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182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板小字第1820號
- 原告
- 無量光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肆紙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前開支票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慶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據號│付款人 │金額 │ │ │ │ │碼 │ │ │ ├──┼───┼───┼───┼─────┼─────┤ │ 一 │無量光│94.05.│QH1758│台北國際商│9450元 │ │ │工業有│31 │326 │業銀行 │ │ │ │限公司│ │ │泰山分行 │ │ ├──┼───┼───┼───┼─────┼─────┤ │ 二 │無量光│94.08.│QH1758│台北國際商│9450元 │ │ │工業有│31 │327 │業銀行 │ │ │ │限公司│ │ │泰山分行 │ │ ├──┼───┼───┼───┼─────┼─────┤ │ 三 │無量光│94.11.│QH1758│台北國際商│9450元 │ │ │工業有│30 │328 │業銀行 │ │ │ │限公司│ │ │泰山分行 │ │ ├──┼───┼───┼───┼─────┼─────┤ │ 四 │無量光│95.02.│QH1758│台北國際商│9450元 │ │ │工業有│28 │329 │業銀行 │ │ │ │限公司│ │ │泰山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