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182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板小字第1821號
- 原告
- 辰吉勝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參紙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前開支票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