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2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板小字第2127號 原 告 陳俊銘即豪品五金企業社 被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前開支票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麗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9 日 法院書記官 陳慶樹 附表: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據號│付款人 │金額 ││ │ │ │碼 │ │ │├──┼───┼───┼───┼─────┼─────┤│ 一 │陳俊銘│940530│AA3258│新竹國際商│31500元 ││ │即豪品│ │813 │業銀行 │ ││ │五金企│ │ │迴龍分行 │ ││ │業社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