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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213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許麗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板小字第2138號

原告
公利同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恩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慶樹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法 官 許麗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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