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213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板小字第2138號
- 原告
- 公利同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恩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慶樹